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政办字〔2020〕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所辖县(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合理配置、公正公平、服务经济、满足消费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一处经营场所只允许持有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亮证经营。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住所独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七条 中小学校院内、出入口周围半径100米以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基准以经营场所门口中间点至学校所有出入口中间点计算。与学校出入口存在不可通行的隔离护栏、绿化带等障碍物的,以可通行距离计算,可通行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因市政规划调整、道路改造等条件发生变化的,依照第九条第(六)项处理。
党政机关内部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繁华商业街、一般街道、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城镇社区、行政村五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繁华商业街: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2个;
(二)一般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0个;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按照尊重现状、布局合理、不得集中经营的原则要求,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低于100户不设;
(四)城镇社区:主要包括封闭管理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还建小区、棚改社区等,按照建设总户数每100住户设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低于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行政村:行政村按照80户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低于8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受总量控制区域户数限制:
(一)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宾馆(床位在50个以上)、酒店、临街商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及在同一辖区(县、区)以内开设5家以上的连锁便利店的经营主体;
(二)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大型厂矿等内部;
(三)建筑工地内部可按需设置零售点,但有效期限不能超过工程竣工正式交付日期;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地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军烈属、低保户、待就业大学毕业生首次申领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限持有一本依法取得的许可证;
(六)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条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工、农药等产品的商店,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一条 对农村果蔬及农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的季节性临时小吃店、摊点或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场所等可以成为零售点,但应当根据经营的可持续能力设定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二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六)中、小学校周围;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原《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临政办发〔2011〕5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为规范临沂市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的要求,临沂市烟草专卖局制订修改了《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背景
2011年1月,临沂市政府印发了《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临政办发〔2011〕5号)。文件自印发以来,在全面规范全市烟草制品流通市场经营秩序,推动临沂烟草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显著成效。文件印发至今,临沂市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卷烟市场环境也有所变化。为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进一步优化临沂市烟草专卖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临沂市烟草专卖局着手对《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依据
新修订的《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是临沂市烟草专卖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临沂市烟草专卖工作实际制定的。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
三、《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全文共计十四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核发机关、设置原则、办证条件、设置数量、特殊规定和相关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与2011年版的文件相比,新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原则和数量标准进一步细化。该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详细明确了零售户从事烟草制品需要满足的布局要求。其中:第六条为经营场所独立合法的要求;第七条为中小学校周围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要求;第八条规定了繁华商业街、一般街道、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城镇社区、行政村五类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要求;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要求的特殊情形。
四、《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修订过程
临沂市烟草专卖局自2019年8月起,开始着手《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修订。市局从基层县(区)局征求初步意见和建议,经市局专卖、法规、销售部门讨论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法律顾问和法规部门汇总完善后,再次面向全市十二个县区局征求修订意见。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020年5月13日,市局组织召开听证会,选取多方听证代表15名,集中听取代表们在繁华商业街设置标准、建筑工地零售点管理、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情况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形成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后,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五、《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意义
新修订的《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更适应维护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的要求,更符合服务经济、满足消费、合理配置许可资源的卷烟市场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