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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和规范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和规范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
舟自然资规发(规)〔2022〕2号

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宗海界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舟山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舟山市管辖海域范围内,在同一海域存在可兼容的不同用海活动的,应分层分别设置海域使用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稳妥推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综合考虑国防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因素,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二)节约集约,生态优先。针对海域综合立体开发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和再分配海域资源,使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和程度与海域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全面落实生态用海措施,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

(三)用途协调,适度兼容。同一海域的不同用海活动之间应互不排斥、有限影响,优先保障海域基本功能,适度兼容多种用海活动,实现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功能互补或用途协调,发挥海域的整体效益。

三、工作流程

(一)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1.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之前应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论证中应增设专章论述分层设权分析内容,重点分析项目用海立体分层设权可行性和必要性;明确各自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具体使用海域范围、重叠范围;用海活动之间是否互相排斥,相互间影响是否有限、可控;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项目是否均符合相关涉海规划等。

2.项目用海立体分层设权涉及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原有项目用海的,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取得原海域使用权人书面协调意见。协调意见中应明确双方各自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具体使用海域范围、重叠范围、权利边界、使用期限等情况,避免产生用海纠纷。新增项目用海列入《用海审批目录》的,由新用海主体负责协调。通过招拍挂出让的,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3.项目用海立体分层设权不涉及原有项目用海的,项目用海属同一用海主体的且均列入《用海审批目录》的,可由用海主体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用海均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可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其他情形需单独分别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论证重点要分析各自用海类型、用海方式、权利范围、不同用海主体间协调等重点内容,并附具书面协调意见。

4.在立体分层设权项目宗海界址图绘制中,应明确各自海域的界址、面积,对重叠部分明确空间三维坐标和具体使用海域的立体分层空间,确保同一海域竖向空间用海项目之间边界不重叠。

5.分层设权项目宗海图应包括明确各自海域界址、面积的宗海界址图,以及明确重叠部分空间三维坐标和具体使用海域立体分层空间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确保同一海域竖向空间用海项目之间边界不重叠。

(二)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或编制出让方案)。

1.项目用海立体分层设权涉及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原有项目用海的,对列入《用海审批目录》中的新增项目用海,由新用海主体向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对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新增项目用海,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方案。

2.项目用海立体分层设权不涉及原有项目用海的,对列入《用海审批目录》中的新增项目用海,属同一用海主体的,由用海主体向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不同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不同用海主体的,分别向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对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新增项目用海,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三)出具海域使用权批复(或出让方案批复)。

1.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用海项目,不同项目用海应分别出具海域使用权批复(或出让方案批复)。批复文件(或出让方案批复)中应明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具体使用海域范围,对重叠部分明确空间三维坐标和具体使用海域的立体分层空间。项目用海立体分层设权涉及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原有项目用海的,在新增项目海域使用权批复中关联原有项目相关信息,包括原有项目海域使用立体分层空间和空间三维坐标等。

2.暂不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用海项目,新出具的海域使用权批复中要增加允许立体分层设权的相关内容。

(四)核定海域使用金。

1.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对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或评估海域出让金分别计征。

2.对因权属重叠而退让海域重叠面积的原有项目,及时对原有项目重叠部分海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并重新核定海域使用金。

(五)规范海域分层设权登记。

1.分层设权项目用海首次登记时,应当按照《海籍调查规程》《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HY/T 251)》和《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宗海界定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有条件的推行并完善三维立体坐标登记。

2.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权单元设定及单元代码编写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每一个宗海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不动产权证中载明实际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空间分层信息,证书附图包括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3.分层设权涉及原有用海项目的,在原使用权人申请换证或变更登记的时,登记部门应调整原登记内容,明确分层设权范围,换发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书。

4.登记部门应及时将分层设权登记结果及相关登记要素反馈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监管

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不得借分层设权之名,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海域立体开发不得超过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要加强对已确权的立体开发海域监管,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要求和《舟山市建设项目用海用岛全周期监督管理意见》,对照用海批复,对用海主体开展项目用海活动的范围、方式、用途、生态保护、用海期限等落实批复要求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保障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2日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和规范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2- 21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3号)文件精神,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推进、节约集约、生态优先、用途协调、适度兼容”原则,对舟山市管辖海域范围内,规范其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5.《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

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3号

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宗海界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17号)

9.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10.海藉调查规程(HY/T 123-2009)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在舟山市管辖海域范围内,在同一海域存在可兼容的不同用海活动的,应分层分别设置海域使用权。

二是确定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稳妥推进。二是节约集约、生态优先。三是用途协调、适度兼容。

三是制订工作流程。《实施方案》明确立体分层设权工作分为5个步骤。

(一)开展海域使用论证。(1)明确在分层设权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中应增加用海立体分层设权分析内容,重点分析项目用海立体分层设权可行性和必要性,明确拟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的排他性范围、条件等。(2)明确对涉及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原有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人书面协调意见的相关要求。(3)明确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分层设权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编制主体和论证方式。(4)在立体分层设权项目宗海界址图绘制中应明确各自海域的界址、面积。(5)分层设权项目宗海图应包括明确各自海域界址、面积的宗海界址图,以及明确重叠部分空间三维坐标和具体使用海域立体分层空间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意图。

(二)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或编制出让方案)。明确对列入《用海审批目录》的,由用海主体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对通过招拍挂出让的,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方案。

(三)出具海域使用批复(或出让方案批复)。(1)明确立体分层设权不同项目用海分别出具海域使用权批复(或出让方案批复)以及批复内容要求。(2)对暂不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用海项目,应在用海批复文件中明确今后用海分层设权的审批要求。

(四)核定海域使用金。(1)明确对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或评估海域出让金分别计征。(2)明确原有项目重叠部分海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也需重新核定海域使用金。

(五)海域分层设权登记。(1)分层设权项目用海首次登记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2)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权单元设定及单元代码编写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3)明确对分层设权涉及原有用海项目的,只在申请换证或变更登记时才换发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书。(4)明确登记部门应及时将分层设权登记结果及相关登记要素反馈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陈洲杰

联系方式:0580-2283579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