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日政办发〔201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1年日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日政办字〔2023〕44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日照市城市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城市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生活幸福的现代化文明城市,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在城市建成区沿街单位住所、经营场所划定责任区,由责任单位对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对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各区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考核,按照统一标准设置“门前三包”责任标识牌。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临街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横向,建(构)筑物左右至毗邻单位分界线(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 3 米);纵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红线;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市场、停车场等场所,从场所边缘外延 30 米处为责任区域。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是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市区道路、公园、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相关管理机构或者权属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公共建筑,实行物业管理的,“门前三包”区域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门前三包”区域由权属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三)公路、铁路及其路基斜坡,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水闸管理区域,由使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中村、小街小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停车场、集贸市场、临街商店、超市、宾馆、饭店、
展览展销场馆(所)等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征收现场由征收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收储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开设早夜市的地段,由批准和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包环境卫生:做好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污物、废弃物、渣土、痰迹和积水,制止乱扔乱倒垃圾、污物、污水、随地吐痰等行为,保持地面和花坛内外、树木周围干净整洁;按规定时间、地点及方式投放垃圾;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积雪,不得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堆放在绿化带边和树穴内。
(二)包绿化管护: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确保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制止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保护草坪无践踏、树木无损坏。
(三)包容貌秩序:按规范装修门店、设置招牌和夜景灯光,制止随意张贴小广告、乱刻乱画等行为,做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不得占道店外经营、乱拴乱挂、乱搭乱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市政设施,确保门前秩序良好、市政设施完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区内停车泊位的施划,负责责任区内停车管理,确保车辆摆放整齐,不占用停车位存放其他物品;沿街单位的大屏幕或者 LED 电子显示屏,应当按照不低于 20%的比例播放公益广告。
第八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目标管理,责任主体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各自责任。其中,各区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责任书,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门
前三包”责任。责任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门
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门前三包”工作机制:
(一)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二)建立并落实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并严格履行职责;
(四)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织对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评查,并将下一级的检查结果以一定比例计入本级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新增】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