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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6〕3号 扬府规〔20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发〔2019〕2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淮安市淮安区、洪泽区、金湖县人民政府,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政府,淮安市、扬州市有关委、办、局,淮安市、扬州市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白马湖渔业资源管理工作,现将《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白马湖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湖区生态环境,促进湖区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白马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白马湖保护规划》所述保护区域,包括洪泽区草泽河大治桥以东、浔河岔河大桥以东;淮安区运西河运西闸以西;宝应县山阳镇大寨河套闸以西;金湖县吕良镇吕良大桥以北,阮桥河退水闸以北等通湖河道及水面滩涂。

第三条  在白马湖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淮安市、扬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白马湖渔业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白马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白马湖渔管办)依法承担白马湖渔业日常管理和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白马湖渔业许可、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及其保护费征收、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渔事纠纷调处以及渔业水域水污染查处工作。

第五条  淮安市、扬州市公安、工商、物价、环保、交通、水利、国土、旅游等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协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白马湖水域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凡在白马湖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白马湖渔管办申领捕捞许可证。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捕捞许可证的年审与签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捕捞生产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专业渔业生产者。

第七条  在白马湖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应当向船舶所在地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在湖区作业。机动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须取得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后,方可驾驶船舶。

第八条  捕捞作业严格执行最低起捕标准制度。在每网次渔获物中,同品种水产品低于起捕规格的幼体数超过总数20%的,必须立即停止捕捞,有回放价值的幼体应当及时放回水域。

各类水产品单体最低起捕标准为:青鱼3千克;草鱼2.5千克;鲤鱼1.5千克; 鲢、鳙鱼1千克;鳊鱼0.6千克;鲌鱼0.5千克;乌鳢0.5千克;甲鱼0.5千克;乌龟0.5千克;鳜鱼0.4千克;鲶鱼0.25千克;鲫鱼0.25千克;黄鳝150克;中华绒螯蟹100克;田螺25克;泥鳅体长15厘米;黄颡鱼体长15厘米;沙塘鳢体长12厘米;刀鱼体长12厘米;小龙虾体长10厘米;银鱼体长5厘米;青虾体长3.5厘米;螺蛳体长2厘米。

第九条  采收莲藕、菱角、芡实、蒲、芦苇等天然水生植物,应当合理轮采,注意留种留株。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国家级、省级渔业湿地管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区等功能区的保护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捕捞许可证。

第十二条  因水工建设、疏航、勘探、兴建锚地、爆破、排污、倾废等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补偿;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白马湖渔管办根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每年定期对白马湖实行季节性封湖禁渔,适时发布封湖禁渔通告。

第十四条  禁止电力捕鱼、炸鱼、毒鱼、灯光诱鱼(照灯叉鱼),禁止使用鱼鹰(水老鸦)、密目箍网、地笼网、闸口封网、拦河罾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第十五条  白马湖渔管办根据白马湖渔业资源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统筹安排以下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生产:

(一)渔簖:网目不小于3厘米,桁条长度不超过200米,取鱼部分不多于2个耙头或4只梢袋,距湖岸外500米核准地点作业;

(二)丝网:网目尺寸不小于10厘米,每船每证不超过50条;

(三)虾笼、四门篓、花篮等小型渔具每船每证不超过500只;

(四)螺蛳耥网:全湖总数100条以内。根据当年种群状况确定年度具体的捕捞时间、规格、地点以及捕捞量。

第十六条  白马湖养殖生产实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养殖生产不得破坏白马湖环境资源;不得影响行洪蓄洪、水源调度、饮用水源地安全和交通航运;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第十七条  在白马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收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其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沿湖县(区)政府及其水利、环保等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湖河道及水质的监管,严格控制外源投入品、旅游废弃物进入湖区,维护湖区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扬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淮安市人民政府、扬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215号、扬府发〔2004〕181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