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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16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沪财法[2007]44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