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乌引、铜山源灌区农业水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衢政办发〔2006〕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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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乌引、铜山源灌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灌区节约用水,切实减轻灌区农民负担,促进灌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乌引、铜山源灌区农业水费征收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灌区农业水费征收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
乌溪江引水工程和铜山源水库是我市重要的水利骨干工程,经过多年的建设,两大水利工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供水网络体系,为推进我市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灌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按照“谁用水谁负担”和“有偿、低价”的原则,向用水农户收取,水费由基本田亩水费和按方计量水费两部分构成。在灌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一制度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为加强灌区水资源管理、确保灌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供了基础保障。此次对乌引、铜山源灌区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进行改革,实行“基本田亩水费财政转移支付,按方计量水费维持现状、定额管理、总量控制、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办法,既是有偿用水制度的延续,更体现了政府对“三农”的关心和扶持,既有利于减轻灌区农民的负担,又有利于增强农民的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灌区农业水费征收管理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灌区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的良好氛围。
二、灌区农业水费征收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灌区农业水费征收管理改革坚持有偿用水、节约用水和谁受益谁承担的基本原则,以既能减轻灌区农民负担又能确保灌区工程管理和干渠养护等经费需要为目标,实行“基本田亩水费财政转移支付,按方计量水费维持现状、定额管理、总量控制、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办法。
(一)基本田亩水费实行灌区政府财政转移支付。
为进一步减轻灌区农民负担,基本田亩水费不再向农户收取,改由财政转移支付。具体由受益县(区)财政于每年年初将基本田亩水费分别全额转移支付给市乌引工程管理局和市铜山源水库管理局,再由市财政对受益县(区)财政按转移支付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从市水利建设资金中列支。每年基本田亩水费数额如下:
1、乌引灌区共16.72万元,其中柯城区0.23万元、衢江区5.70万元、龙游县10.79万元。
2、铜山源灌区共65万元,其中柯城区2.7万元、衢江区29万元、龙游县30万元、十里丰监狱3.3万元(仍由十里丰监狱承担)。
(二)按方计量水费维持现状、定额管理、总量控制、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
按方计量水费维持现状:一是水价不变,乌引灌区仍为0.012元/方,铜山源灌区仍为0.025元/方;二是水费承担主体不变,仍由受益农户承担;三是收费方式不变,仍由灌区乡镇政府于每年年底前负责收取,统一上交给市乌引工程管理局和市铜山源水库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益,按方计量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和市铜山源水库管理局分别另行制定)。
三、切实加强灌区水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在收取灌区水费过程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灌区乡镇、村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收取水费或搭车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乌引、铜山源灌区农业水费原则上专项用于灌区总干渠道的管理养护,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计划由每年的灌区代表大会审定。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