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成办函〔2018〕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府发〔2023〕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
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的若干政策
中部区域是都市功能优化区(以下简称:“中优”),是最能代表城市品质和能级水平的核心区域。为成都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深入推进“中优”五年行动计划,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先保障搬迁企业用地
按照“中优”区域规划和产业提档升级要求列入搬迁名单(工业用地、批发市场、仓储物流等)的外迁企业,可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由接纳地政府(管委会)申请纳入市年度重点项目管理,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并在符合产业规划和准入条件的区域,以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供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准入标准、不具备单独供地的搬迁企业,相关园区优先安排其使用标准厂房。[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
二、鼓励跨区域产业疏解
对实施跨区域搬迁的一般性制造业、商品市场、普通物流仓储等产业疏解企业,按照确定的搬迁时序、支持政策、补贴标准,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租赁集体土地开办市场企业的拆迁
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和土地报征,待属地政府完成征后实施后,依据城市规划开发建设。涉及经营性用地的,及时安排土地招拍挂出让。(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局)
四、支持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
土地使用权人自有存量土地和2005年1月1日前在工业园区外取得的工业用地,属于低效用地的,经属地政府批准,可由土地使用权人按新规划实施自主改造,以双评估补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原宗地内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道路、学校、绿地等公建配套设施用地,无条件交由属地区政府实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按“双评估”价差的9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用于发展服务业(含总部经济)的商服用地,按“双评估”价差的7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持有物业比例超过60%(含60%)的,按“双评估”价差的6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持有全部物业的,按“双评估”价差的6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商务委)
五、支持“地随房走”推进老旧小区改造
以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属地政府应确定项目改造范围,以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的,按照所在区域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收入。(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局)
六、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发展新业态
在符合“中优”区域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产业部门备案后,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宗地和建筑,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公安消防局)
七、鼓励使用地下空间
对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以及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的地下空间,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开发利用。采取行政划拨方式的,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可按评估价格的70%确定。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用途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5%确定;属于地下车库、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连通通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八、下放中心城区原工业园区外工业用地收储权
对散布于原工业园区外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交由属地政府按原用途收回后,依据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
九、促进楼宇经济提质增效
加快引导楼宇经济行业规范,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参与楼宇经济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修订。支持楼宇功能升级、业态创新,认定一批甲级、超甲级商务写字楼、总部楼宇、专业特色楼宇,经评定符合我市楼宇等级评定地方标准(规范)的,在现有相应专项资金中,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不高于100万元奖励或补贴。支持打造国际化“品质楼宇”“绿色楼宇”,积极推动楼宇管理运营国际接轨。鼓励政务服务、生活服务进楼宇,探索创新“楼宇社区”“智慧楼宇”治理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
十、推进疏解承接地交通设施建设
根据疏解人口情况,结合提升城市品质的具体需求,同步优化公共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对规划确定的“中优”区域产业集聚区建设及传统商品市场疏解提升承接区域,优先保障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委、市交委)
十一、推进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由市、区级财政与市、区级国有(全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社区综合体、养老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方式供地的出让金按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20%收取。(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建委)
十二、创新财政支持城市更新方式
建立成都发展基金城市更新子基金,重点支持“中优”区域棚户区改造、老旧院落改造、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等城市更新项目。(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成都金控集团)
十三、加大市级财政对都市功能优化区项目的支持力度
对在“中优”区域内改造整理的国有存量土地(含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其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区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分享,市级分享部分扣除规定计提外全部返还属地政府。“双评估”价差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纳入市、区共享范围,并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返还属地政府。对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企业自主改造项目收取的报建费,按50%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返还所得部分属地政府应全部用于“中优”区域基础设施、公建配套和产业培育等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
十四、落实搬迁企业的税收支持
“中优”区域内企业因搬迁需购买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发生的相应支出计入资产原值,按国家有关规定折旧或摊销。企业转让或出售“中优”区域内土地或房屋产权过程中发生的转让资产净值、缴纳的税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补偿金、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补偿金等相关成本、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由属地政府出具证明,企业可享受所得递延确认等税收扶持措施。(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加强系统规划、做好指导服务,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各区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推动功能疏解优化、产业培育提升、项目落地实施,政策落实见效。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填报时间:2018-03-30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一、背景情况
成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及二次全会围绕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奋力实现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实施“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重塑产业经济地理。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一尊重五统筹”总体要求,也是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其中,中部区域是都市功能优化区,是最能代表城市品质和能级水平的核心区域。坚定不移推进“中优”战略,有的放矢分类给出政策引导,有序疏解“中优”区域非核心功能,通过非核心功能的“减”,促进核心功能的“增”,进一步提高外溢效率和辐射能力,带动全域协调发展加快提升城市能级。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指示要求,市发改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了“中优”政策课题组,在实地调研、发放调查问卷,专家咨询基础上,充分学习借鉴上海、深圳、广州等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并结合成都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各区政府(管委会)共提出61条修改意见,市发改委汇总梳理后,按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征求了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等24个部门意见。市级相关部门聚焦问题,认真梳理,共返回意见203条。市发改委认真分析,逐条优化,形成《若干政策(讨论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数次召集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逐一研究政策条款,聚焦政策可操作性。数易其稿后,形成了《若干政策(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以“坚持疏解、强化提升、配套政策支持”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着重针对“中优”区域痛点、难点、关键点等问题,有的放矢,针对疏解中存在的土地、财政、税收等关键问题给出政策引导,推动功能合理布局。坚持政府引导,强化以政策创新和政策供给带动产业转移,以产业转移带动人口转移。坚持市级统筹,强化顶层设计,明确市级国土统筹、政策统筹和资金统筹的责任,为“中优”区域的总体发展提供保障;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好具体推进工作。
《若干政策》共十四条。其中:
第一至三条着力于“疏解”,通过优先保障搬迁企业用地、鼓励跨区域产业疏解、加快推进租赁集体土地开办市场企业的拆迁等方面,进一步推动传统商品市场等城市非核心区的产业和功能疏解,实现优胜劣汰和市场出清,为培育产业、塑造新形态腾挪空间,切实推进“中优”区域可持续发展。
第四至九条着力于“提升”。通过支持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地随房走”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发展新业态、鼓励使用地下空间、下放中心城区原工业园区外工业用地收储权、促进楼宇经济提质增效等方面,坚持少拆多改,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融结合,推动城市能级更新升级。
第十至十四条着力于“配套政策支持”。通过推进疏解承接地交通设施建设、推进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创新财政支持城市更新方式、加大市级财政对都市功能优化区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搬迁企业的税收支持等方面,进一步增强“中优”区域财政金融服务能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中优”区域均衡、有序发展。
四、解读主体
1、解读单位: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解读人:李莉
3、解读人联系电话:6188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