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9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6〕96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预控目标的实现,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我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安全生产预控目标各责任单位;
(三)除市安全生产预控目标各责任单位外的其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上述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
二、考核原则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一票否决。
三、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年度预控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
被考核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辖区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企业重大事故或一起特大事故的;
(二)本地区或本系统事故实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预控指标10%的;
(三)未能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改任务的;
(四)由于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考核程序
年终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目标责任考核标准(另行制定)进行自我考核,并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我考核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市安监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奖惩建议,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规定,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完成情况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共分综合奖、单项奖和工作奖三个奖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一定奖励。
(一)综合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一等奖五名,各奖励5万元;二等奖若干名,各奖励3万元。奖励总金额控制在60万元。综合奖的奖励对象为各市、区人民政府(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市安全生产预控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二)单项奖:分设隐患排查整改奖和专项整治奖两类,各奖励2万元。奖励总金额控制在40万元。隐患排查整改奖的奖励对象是各市、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奖的奖励对象是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
(三)工作奖:设若干名,奖励总金额控制在50万元。奖励对象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
六、其他事项
(一)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度起施行。
(二)本暂行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