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2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日市政府第一百零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挖掘和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利用、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和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共交通、运输、通信、教育、医疗、康养、邮政和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集约、依法采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创新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调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数据资源。
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本级统一规划,分别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数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支撑全市公共数据的目录管理、汇聚、共享、开放和利用。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数据目录
第八条 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规范,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安全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
第九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规范,编制形成本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形成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编制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审核汇总,按照“一数一源”原则,明确数据责任部门,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 基础数据资源包括人口数据、法人单位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电子证照数据、社会信用数据等公共数据资源。基础数据资源目录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维护。
主题数据资源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公共数据资源。主题数据资源目录由主题数据资源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维护。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职能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涉及删减、修改目录的,需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三章 数据汇聚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开展内部信息系统整合,按照法定职能采集数据,明确本单位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和可在线使用。凡可通过共享方式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获取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
采集公共数据应当包含被采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标识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政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购买社会数据的,应当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批准;采购的数据应当纳入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共享。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汇聚规范。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汇聚规范,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公共数据向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汇聚。
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汇聚工作。
第十五条 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部门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对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整合,汇聚形成各类基础数据库。
第十六条 主题数据库的建设部门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整合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公共数据,汇聚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十七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整合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和其他公共数据,汇聚形成综合数据库,为政务决策、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建立数据质量校核机制,对采集的公共数据进行电子化、结构化、标准化处理,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更新周期对本单位的共享和开放数据进行更新,保障公共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
数据使用方对共享或者开放获取的公共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数据提供方予以校核,必要时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认为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应当在本单位编制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注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其中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应由数据提供单位列明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潍坊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依托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建设,是全市公共数据共享统一渠道。
对无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数据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
对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数据使用单位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共享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共享的,数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公共数据;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非因法定事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拒绝数据使用单位提出的数据共享申请。
对不予共享类或有条件共享类中数据提供单位不同意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使用单位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数据使用单位与数据提供单位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由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议,共同审议仍不能解决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应按照明确的用途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用途。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手段获取的电子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第五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二条 潍坊公共数据开放网(以下简称“开放平台”)为全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渠道,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已建设完成的开放渠道,应当完善开放机制,一并接入或通过开放平台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公共数据应当逐步纳入开放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开放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因协议或者知识产权限制而无法开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
第二十四 条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放公共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重数据安全和个人权益保护,并按照使用需求,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列明可以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开放清单通过开放平台予以公布。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种类型。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具备或数据脱敏后具备无条件开放属性的,应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具备有条件开放属性的,应及时转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第二十五条 对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主体”)可以通过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接口调用等方式直接获取。
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服务规范,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通过开放平台公布开放条件,社会主体通过开放平台提交数据使用申请。对开放清单以外的公共数据,社会主体有数据需求或者认为应当开放的,可通过开放平台提出数据需求申请。
社会主体申请获取公共数据的,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体使用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与申请的使用用途保持一致。
第六章 数据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发展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依法依规推动公共数据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的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打造公共数据创新应用场景,社会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应用开发、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成果的推广宣传力度,鼓励将社会价值或者市场价值显著的开放数据利用成果上传至开放平台展示,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发挥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与相关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建立合作关系,培育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生态,营造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氛围,引导公共数据赋能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开放平台构建公共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向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公共数据应用环境,创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模式。
第七章 数据安全和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体系、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拟共享和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审查,加强公共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使用过程的凭证信息被留存并可追溯。
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应当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符合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政务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发改、财政部门应把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情况作为规划和安排政务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政务部门,不予安排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并暂停安排已建项目的运行维护费用。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管理。凡未编制形成数据资源目录或不符合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核和验收。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向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提供数据;向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与本单位所掌握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三)将从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或者变相用于与本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用途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社会主体在使用公共数据过程中有下列危害公共数据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公共数据,未遵守数据使用安全规定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收益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数据安全事件的;
(五)其他违反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数据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依照法规授权或者潍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权限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解读 《潍坊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对潍坊市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所产生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开放、挖掘使用、安全监管、督查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完善我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及应用的法律支撑,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1年12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潍坊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潍坊市公共数据管理的基本依据和行动指南。
二、政策依据
《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潍坊市数字政府发展专项规划(2021-2025年)》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挖掘和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九条,分总则、数据目录、数据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安全和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部分。
1、总则部分。明确了公共数据的涵盖范围、管理职责和建设要求。
2、数据目录部分。明确了目录的编制要求,规定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3、数据汇聚部分。统一了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可用。
4、数据共享部分。明确了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公共数据共享的方式和要求,对数据共享路径进一步明晰。
5、数据开放部分。明确潍坊公共数据开放网是数据开放的统一渠道,除明确的数据不予开放情形外,全部纳入开放范围。
6、数据开发利用部分。明确了公共数据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的开发利用措施等,创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模式。
7、数据安全和监督保障部分。明确了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体系、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公共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控。
8、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追究各级各部门数据管理人员责任和社会主体使用公共数据产生危害行为责任的情形。
9、附则部分。明确了与有关规定的关系,《办法》的执行有效时间。
《潍坊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一、《潍坊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对潍坊市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所产生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开放、挖掘使用、安全监管、督查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完善我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及应用的法律支撑,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1年12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潍坊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潍坊市公共数据管理的基本依据和行动指南。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挖掘和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潍坊市数字政府发展专项规划(2021-2025年)》等制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九章三十九条,分总则、数据目录、数据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安全和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部分。
1、总则部分。明确了公共数据的涵盖范围、管理职责和建设要求。
2、数据目录部分。明确了目录的编制要求,规定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3、数据汇聚部分。对公共数据采集标准、数据更新、数据质量做出了规定。
4、数据共享部分。明确了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公共数据共享的方式和要求,对数据共享路径进一步明晰。
5、数据开放部分。明确潍坊公共数据开放网是数据开放的统一渠道,除明确的数据不予开放情形外,全部纳入开放范围。
6、数据开发利用部分。明确了公共数据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的开发利用措施等,创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模式。
7、数据安全和监督保障部分。明确了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体系、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公共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控。
8、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追究各级各部门数据管理人员责任和社会主体使用公共数据产生危害行为责任的情形。
9、附则部分。明确了与有关规定的关系,《办法》的执行有效时间。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潍坊市大数据局
解读顾问:盛夏 电子政务与数据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6)8097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