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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03-12 威政办发〔2013〕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公安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法制办《关于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关于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市法制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是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共同支持和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展。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要通过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补充;新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须经所在市区政府(管委)批准,建成后报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备案。人员总数达不到30人的城市消防站,要通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予以补齐。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镇以及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各市区在确保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调整消防队布局。

二、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水平

(一)完善招用机制。建立政府批准招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财政部门保障、公安消防部门使用,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的运行模式。政府专职消防员要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以及相应的文化程度。招用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当地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提出用人计划,报经同级政府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二)明确管理机构。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可依托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设立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由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履行法人职责,具体承担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合同订立、保险办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规范执勤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需要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公安消防部门要完善日常和定期考评制度,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量化管理。

(四)严格奖惩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范围和地方考评体系,对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和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职责和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表彰奖励。

三、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长效保障机制

(一)强化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采取分级负担原则,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及人员经费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提高。

(二)落实工资保险待遇。充分考虑消防作为高危险性职业的特性,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原则上达到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对其中的消防战斗员给予高危补助,确保其工资水平与其从事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落实相关保障政策。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住房保障方面按当地政府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抢险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对于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