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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3〕3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经组织开展评估,并报合法性审核后,现决定将《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成住建发〔2020〕220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7月25日。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日2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220号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已于2020年6月9日第7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预防和减少本市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活动,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响应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自建房屋的日常检查,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日常检查;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检查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六条  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楼梯等主体结构;

(二)非承重墙体、吊顶、门窗等围护系统。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成都市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记录表》,并建立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检查管理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每半年汇总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情况,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广旅、交通运输、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检查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第九条  公共建筑定期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系统等。

第十条  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成都市公共建筑定期检查表》,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报送公共建筑所在地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填写《成都市房屋应急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应急检查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况,确需进一步评估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应急检查结果、评估意见收集、汇总,并报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成都市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记录表

2.成都市公共建筑定期检查表

3.成都市房屋应急检查表



关于《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的解读

为了预防和减少本市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活动,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需要,我局制定发布了《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评估办法》的意义和目的

我国现行的房屋安全管理主要分为建设和使用两个阶段,建设阶段有完整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其建设过程也相对较短,一般而言不会超过5年时间。对于投入使用后的房屋,国内鲜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范,其使用过程会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如何保证投入使用后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进行系统规定非常必要。
为加强《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局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条例中关于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的内容并未集中在一个章节,而是贯穿于整个条例。因此《评估办法》将条例中比较零散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内容予以整合,将房屋检查评估工作具体分为三大类,即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及评估。

(二)《评估办法》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此次《评估办法》是在2017年施行的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吸收国内其他城市在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中的先进经验及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出初稿。在此基础上,先后听取了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加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目前该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审议通过,重新发布。

二、主要制度内容

在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主体地位和职责划分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有效发挥行政监管职能,行使好监督者的角色。明确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房屋日常检查责任、房屋应急检查工作等机制。
(一)适用范围
《评估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作为条例实施的配套文件,《评估办法》在适用范围上贯彻了“统筹城乡、全域成都”的理念。
(二)职责职能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响应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自建房屋日常检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工作。
(三)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的分类
房屋建筑的客观规律是从竣工交付使用由新变旧、由旧变危的发展过程,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正常损耗、不可抗力、人为因素。因此,应当建立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制度。《评估办法》在条例框架下,将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内容、责任主体的不同分成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及评估三大类,对这三大类分别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主体地位和职责,同时规定了房屋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相应资料档案的建立及报送责任。

(四)应急检查和安全评估问题

应急检查和安全评估是不同的两种情况。当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或自然灾害时,应急检查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实施。安全评估则是应急检查的后续工作,是针对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应急检查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危险症状,确需由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力量对房屋作进一步评估,提出治理意见,作为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

三、解读机构

成都市房屋安全事务中心 江宇恒 86513178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日期:2023-06-02 有效范围: 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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