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常政规〔20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常政发〔2023〕50号)规定,继续施行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下列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西绕城高速公路南接湖滨大道以东、338省道以南、232省道以西、武进大道以北的区域;
(二)镇(街道)的建成区;
(三)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
二、本市市区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6日颁发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常政发〔2003〕27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