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穗建规字〔2018〕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9日
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提出下列意见:
一、凡2017年3月31日前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返退条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管理由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各区做好相关工作。专项基金的返退工作由市节能墙革办负责, 也可委托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工程的专项基金返退工作。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退还。
四、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施工前7个工作日到现场核验砌体工程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墙体材料。
五、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和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合格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专项基金收款票据;
(三)购进经市节能墙革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见附件)的全部原始凭证;
(四)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检查情况记录;
(六)《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六、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6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七、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60%的;
(二)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三)使用未经广州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国家、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四)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八、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沙多孔砖(符合JC/T637-2009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T 15229—2011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
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2010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 862—2008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GB/T23451—2009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 829—2010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2008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8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纤维水泥平板(符合JC/T412—2006技术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符合JC/T1057—2007技术标准)。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https://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zfhcxjsj/content/post_5486125.html
《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29来源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7年3月15日,国家财政部发布《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和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4月1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穗建质〔2017〕713号),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今年,我市修订出台了《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实施意见》,旨在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等管理工作,推动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清算工作有序开展。
二、内容摘要
文稿共九条,主要围绕返退范围、实施主体、返退条件、使用管理等内容展开阐述,其中:
(一)返退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并经核实符合返退的条件的。
(二)实施主体: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三)实施主体职责:核实情况,按规定办理返退。
(四)返退前置条件:实施主体根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现场核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五)返退条件: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申请办理返退手续。
(六)清算审核:实施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完成清算手续。
(七)不予返退情况: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不达标、现场难以查验、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墙材等。
(八)基金核算:建设单位清算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九)附则: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政策亮点
及时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删除了专项基金征收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专项基金停征后的返退管理等工作。
四、名词解释
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明确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区建设局,具体为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广州开发区六区。
五、市、区联系地址
广州市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
电话:020-38920588(收件窗口)
020-81095283(业务科室)
番禺区建设局
业务办理地址:番禺区政务中心2楼203窗口(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
业务咨询电话:84690910
南沙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局
业务办理地址:南沙区政务中心建设局3楼综合窗口(南沙开发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E栋)
业务咨询电话:39914086
花都区建设局
业务办理地址:花都区建设局307室(花都区公益路39号)
业务咨询电话:36897081
增城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业务办理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1楼建管科
业务咨询电话:82755393(征收),82752811(返退)
从化区城乡建设局
业务办理地址:从化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城乡建设局20号政务窗口(从化区河滨北路128号)
业务咨询电话:87956502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业务办理地址:广州开发区汇星路81号武装部大楼205室
业务咨询电话:8211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