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2-08-01 粤府令第296号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均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自主创新、鼓励开放合作、突出价值导向,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由相关行政部门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以及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两个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科技合作奖;
(六)青年科技创新奖;
(七)科技成果推广奖。
第七条 授予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省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省内的个人和组织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八条 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科技创新强省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个人。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二)已培养一批杰出人才,建成有影响力的科研团队;
(三)得到国内外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应用、普及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或者普惠性。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对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授予科技进步奖的条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个人、组织:
(一)同本省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本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在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青年科研人员。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授予将优秀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推广应用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并促进本省区域协调发展的个人、组织。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不分等级。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坚持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的原则。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178项。其中,特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3项;一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二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125项。
突出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青年科技创新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5名;科技成果推广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25项。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时间、方式以及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有关部门;
(三)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征得被提名对象的同意,按照规范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应当按照等级标准提名,明确提名奖种和提名等级。
第十九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提名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后,应当审查其规范性和有效性,并通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提名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拟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通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公示期内对提名或者拟奖项目、人选等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20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决定并监督实施。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评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对获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进行确认,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向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颁发证书、奖金。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省财政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后,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以及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
鼓励提名者从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对象中择优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未按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收取的费用,并转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将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00年9月21日公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解读
时间 : 2022-08-10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17日,省政府第1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目前,新修订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先后作出系列决策部署。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为科技奖励改革指明了方向,并要求“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2018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不断提升科技奖励质量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强省,有必要修订《办法》。
二是适应上位法修改调整的需要。2020年10月,国务院令第731号公布了第三次修订的《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科学技术奖的报奖方式、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我省的《办法》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有21年,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条例的最新要求和我省科技奖励工作不相适应,比如《办法》规定的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评审手段等已明显滞后,奖励导向、约束机制等也无法适应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此,有必要修订《办法》,适应上位法修改,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三是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创新水平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科技创新强省建设,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日益增强。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在提升科技人员积极性方面激励作用明显,在奖项评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将我省科技奖励实践中探索的好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同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创新水平,有必要修订《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2.《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2020年修订);
3.《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2019年修订)。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 ( 国办函〔2017〕55号);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粤府办〔2018〕33号)。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24条,经修改,共新增14条,删除2条,对其他条文均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办法》共36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的目的、原则和导向。
一是更新了《办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对《办法》立法目的的表述作了必要调整,以进一步丰富立法目的,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目标服务(第一条)。二是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办法》,明确了省科学技术奖的基本方针和价值导向;重新修订的《办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激励自主创新、鼓励开放合作、突出价值导向,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的原则。(第三条)。三是将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放宽了省科学技术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使今后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纳入省科技奖的更大范围成为可能。(第一条及第九、十、十一条)。
(二)完善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监督架构以及经费保障。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则和组织评审等工作职责;增加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工作职责(第四条)。二是增加了关于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及其组成、职责的规定,以强化监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奖励评审和监督并重的组织体系(第五条)。三是明确省财政对省科学技术奖以及我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的经费保障(第二十七条);同时结合上位法要求,规定除深圳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均不得设立科技奖(第二条)。四是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基本政策,同时对社会科技奖励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社会力量设奖应当书面报告,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第二十八条)。
(三)完善了奖项设置和授奖条件。
一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奖项调整的情况,分别对各奖种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做了调整,将省科学技术奖修改为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相衔接的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同时,增设“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第六条)。二是在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进步奖”中设置“科学技术普及”类别,将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纳入奖励范围(第十一条)。三是为激励我省青年科学家创新,《办法》明确规定我省青年科技创新奖授奖条件(第十三条)。四是对于“突出贡献奖”等各类别奖种只设定原则性条件标准,明确各奖种基本授奖条件,明晰各奖项的激励导向(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五是对奖项等级和奖项数量进行了合理化限定,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确定为不超过178项,并严格限制了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每年授奖数量,以实现进一步精简数量、提高质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完善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制度。
一是根据国务院《条例》修改情况,《办法》明确规定我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除《办法》中直接规定省、市两级部分推荐单位外,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也可提名(第十七条)。二是完善提名制度体系,明确提名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规定提名者的基本要求及其在相关工作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提名的情形,对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伦理道德和有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第十九条);为进一步增加提名项目的质量,明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名项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开展形式审查(第二十条)。三是完善初评流程和综合评审程序,增加关于建立评审专家库的规定,严格要求评审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且名单应当保密,增加评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关于评审公示的规定,提高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增强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第二十二条)。
(五)强化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增加了对提名或者拟奖项目公示内容的异议处理程序,同时为加强内部监督,异议处理情况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三条)。二是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为使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环节更为公平、公正,增加了相关原则的要求和回避制度,明确评审委员和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四条)。三是明确了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以及奖励结果的批准程序,要求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以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六)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
一是与《科技进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衔接,对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参与人员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骗取奖励等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二是增加了对社会科技奖励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以加强对社会科技奖励活动的有效监管,保障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第三十三条)。三是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国家和省科技奖励改革方案中提出的一些需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的举措,将在《办法》实施细则的配套修订中加以研究考虑,如提名规则和评审的具体程序、监督和异议处理具体要求等问题,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落实(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