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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0-25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