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23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日期:2015-09-23 有效范围: 国家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