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日期:2004-03-08 有效范围: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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