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
)第三条同时废止。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