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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时在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141号
)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
增值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土地
增值税
。”
相关法规
【财税[2003]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