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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来料加工出口货物除外)的,应在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规定:“二、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
(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