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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
规定:“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
财税〔2012〕39号
)
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