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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的征免规定?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0号
)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
土地增值税
。”【注: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相关法规
【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