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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适用零税率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第二十条规定:“
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
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
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
增值税
退(免)税。”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