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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中, 再保险分出人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