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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