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填报其收入信息?

《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填报其收入信息?

政策依据: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特许权使用费”栏次(27列)。

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栏次(28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