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 当事人提供的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并 对核查验证情况予以披露。
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 括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进行查 询、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现场查询等。
资产评估对象是股权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对相关 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能力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 专业人员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相关 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可以根据其对评 估结论的影响程度采取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等措施,直至 终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