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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对扣缴义务人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