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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问题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的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
企业所得税
款为目的。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