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一、纳税人既有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
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
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
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
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