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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该退税款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