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自动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以后转让取得的股权,是否还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后转让取得的股权,不影响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