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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57号
)
规定:“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
资产损失
,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法规
【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