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5日
附件:
青岛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办理标准
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相关市民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开展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均应通过登录“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办理。
一、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通过手机端、电脑端或存量房屋交易一站式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备案的,或到服务窗口自行办理备案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住房租赁合同》原件;(2)备案人身份证明原件,对方当事人(出租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及房源核验码;(4)备案人签署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承诺书》原件。
二、自有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通过手机端、电脑端或存量房屋交易一站式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备案的,应满足如下条件:(1)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进行注册,获取双方电子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存量房屋交易一站式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备案时,通过终端设备进行本人和身份证比对;(2)拍照上传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并获取拟出租住房的房源核验码;(3)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网上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三、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通过手机端、电脑端办理备案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拍照上传《住房租赁合同》原件;(2)拍照上传备案人身份证明原件,对方当事人(出租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拍照上传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及房源核验码;(4)备案人签署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承诺书》原件。
对于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材料,由租赁住房所在地市民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备案人进行整改。
四、住房租赁企业办理备案的,应网上提交如下材料:(1)拍照上传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网上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2)拍照上传承租人身份证明原件;(3)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房源核验码;住房租赁企业对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应拍照上传《青岛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的,应网上提交如下资料:(1)拍照上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原件或网上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拍照上传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网上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3)拍照上传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原件;(4)拍照上传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房源核验码。
上述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实行即时备案。对于不能提供拟出租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并获取房源核验码的住房,出租人应提交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备案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备注:1.备案人为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如下身份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2)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2.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委托他人(指自然人的非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电子身份证;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可提交书面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