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按薪定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5〕73号)
各区(市)委组织部,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局,有关功能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青岛市重点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按薪定才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青岛市重点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按薪定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技能人才的引进力度,做好重点企业按薪定才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按薪定才工作旨在探索市场化人才发现机制,发挥用人单位人才评价的主体作用,选拔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动青岛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面向青岛市重点企业新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实施按薪定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有效促进人才的自身价值与市场价值、社会价值相统一。
第四条 重点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按薪定才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办理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负责推荐重点企业,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分别负责本区域企业按薪定才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重点企业范围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重点企业”须在青岛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三)省级人才引领型企业。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按职责推荐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纳入按薪定才政策支持范围。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及时将新增和退出的企业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调整按薪定才政策支持企业。
第三章 技术技能人才认定
第八条 认定条件。在申报时,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在企业须为有效期内的“重点企业”,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二)须为“重点企业”有效期内从本市以外新全职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不含本单位或系统内部跨城市调动到我市的人才)且在申报时入职不超过3年(以正式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之日为准);
(三)须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在申请时未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
(四)须在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工艺提升等技术技能类工作(企业按照实际岗位职责认定划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须在同一企业连续2年年度薪酬(指申报年度前两个自然年度企业实际给付并在我市纳入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不含股权分红、股息债息等收入,下同)均达到8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 认定标准。申报年度前两个自然年度企业实际给付的年度薪酬分别达到15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认定为青岛市B、C、D类高层次人才,对应享受有效期3年的高层次人才服务。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唯才唯青岛·青岛人才数智赋能平台”,按系统提示录入信息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2.青岛市技术技能人才工作认定表(见附件);
3.申报时前两个自然年度薪酬总额证明。须提供申请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其中,“所得类型”选择“工资薪金”,“纳税年度”分别选择申报时前两个自然年度;或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工资薪金所得)等证明材料。
(二)区市初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功能区党群工作部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按薪定才政策支持企业名单,审核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人才从事工作类别、社保缴纳情况、年度薪酬总额等。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
(三)市级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发放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或赋高层次人才服务码。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诚信申报。申报企业对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上传涉密材料。对有欺诈行为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列入我市人才工作失信名单,取消用人单位申请按薪定才政策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指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功能区党群工作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加强对相关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指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做出调整,提高工作实效。
第十三条 加强服务落实。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承办机构及重点企业协同联动,为持卡高层次人才做好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动态调整。符合本按薪定才政策的人才在享受高层次人才服务有效期内办理退休手续或不在我市继续工作或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所在单位须登录“唯才唯青岛·青岛人才数智赋能平台”为其撤销服务绿卡,对应人才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发放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有效期限3年。同一人才只能享受1次按薪定才政策,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有效期限内不再调整服务绿卡层次类别。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工艺提升等技术技能类工作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报1人享受按薪定才政策。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关于印发〈青岛市对高端人才定制化发放“服务绿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函〔2021〕13号)、《关于印发〈海尔集团申办《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函〔2020〕56号)、《关于印发〈海信集团申办《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函〔202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