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府办规〔20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实施意见》已于2026年6月11日经八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有效发挥贴息政策作用,提高农民生产水平,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根据《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金监函〔2020〕120号)和《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相关事项的通知》(琼金委办发〔2025〕34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一)贴息对象
户籍地在本市乡村的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统称“农民”)以及本市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涉农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
财政供养人员和在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含村委会干部、村小组长担任的农民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不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额度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包括农民贷款贴息和涉农组织贷款贴息。
农民贷款贴息额度:对同一户借款人年度内累计20万元以内的贷款予以贴息;单笔贷款高于20万元但低于50万元的,可按照20万元贷款予以贴息;单笔贷款高于50万元的,不予贴息。
涉农组织贷款贴息额度:每个组织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贷款额度高于100万元的,不予贴息。同一年度内仅能享受一笔贷款贴息。
贷款笔数和金额的认定,均以借据为准。
(三)贴息率
对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当年1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加点300BP的贷款给予贴息。对于农民贷款贴息,每年累计20万元以下的贷款,按贷款结清当年1月公布的1年期LPR作为贴息率给予贴息。对于涉农组织贷款贴息,按贷款结清当年1月公布的1年期LPR减点150BP作为贴息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四)贴息期限
按年度贴息,即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期限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1年贴息。
(五)可享受贴息的贷款用途
本市辖区内直接用于非消费类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证明。不能用于结婚、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对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应当坚持贷款户借、户用、户还,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六)贴息系统
经办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使用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系统,避免财政供养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违规领取贴息及同一农民、涉农组织违规多领贴息的问题发生。
(七)贴息原则
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期或提前结清贷款后再给借款人贴息;逾期还款的不予贴息。贴息发放前应当使用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系统审核,未经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系统审核的不得发放,审核按月进行,依据贷款结清日先后顺序开展。
对于农民贷款贴息,执行“按户贴息”原则,以居民户口簿为准。同一年度在金融机构的多笔贷款按照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可贴息贷款额度计算贴息;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原则为:一是对先通过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系统审核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同时通过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系统审核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剩余额度再补充贴息;三是同时通过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系统审核,且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剩余额度再补充贴息。
(八)贴息要求
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农民小额贷款档案资料以备审计。档案资料应当包含申请书、贷款人身份证明材料(农民提供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涉农组织提供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合同、生产经营证明、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和贴息凭证等材料。经办金融机构将贴息贷款业务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经办金融机构在兑付贴息资金时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和筛选匹配。如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贴息时不认真履职尽责,导致贴息资金错误发放或重复发放的,事后应当及时追回,事后不能追回的由该经办金融机构代偿。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审核贴息资金时,发现经办金融机构错误发放或重复发放贴息资金的,应当责令该经办金融机构限期整改。
(九)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十)贴息经办机构
目前,本市正在经办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经办金融机构有农业银行三亚分行、邮储银行三亚市分行、海南农商银行三亚支行和三亚惠民村镇银行。其他银行如有意愿办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业务,按《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相关事项的通知》(琼金委办发〔2025〕34号)文件执行。若贴息经办机构变动,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贴息工作机制
(一)成立联合工作小组
成立本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工作小组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牵头,成员单位包含市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还包含本市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二)明确成员单位职责
1.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具体负责解读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负责分解农民小额贷款发放任务,负责协调与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和经办金融机构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负责联合本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联合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大力开展农民小额贷款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按年度制定农民小额贷款宣传工作方案。
2.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和监督。
3.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推进农民小额贷款的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4.本市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引导符合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用好相关货币政策工具。
5.本市辖区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农民小额贷款的监管,维护经办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6.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政策宣传活动(每年至少一次)、贷款发放、风险管控等工作。
三、进一步优化贴息工作流程
(一)做好资金预算
经办金融机构每年7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贷款发放情况,上一年度第三、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贴息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将本市上一年度财政资金结余、贷款发放情况,上一年度第三、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贴息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资金需求等相关数据上报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编制和下达贴息资金预算。
(二)贴息流程
对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在结清贷款后即可申请办理,贴息流程为:农民或者涉农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贴息申请至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初审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经办金融机构提交贴息申请至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复审贴息申请—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拨付贴息资金至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贴息至申请人账户。
(三)贴息报表填报
经办金融机构应当按时填报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月度、季度报表。
四、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
(一)金融机构选择商业银行开立贴息专户。贴息专户开立后,金融机构应当使用贴息专户接收、拨付和管理贴息资金,应当在每月8日前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报送贴息专户流水和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月度报表。
(二)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按月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金融机构贴息专户。收到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后,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在5日内拨付给申请人,拨付时产生的手续费由经办金融机构自行负担。
(三)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后审计及整改落实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
(一)加强协调配合
经办金融机构要正视农民小额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视情牵头召开本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联合工作小组专题会议予以研究解决。
(二)开展专项检查
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采取聘请中介机构的方式,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本市上一年度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专项检查,检查形式为全面检查或抽查,抽查时比例不得低于30%。
六、附则
(一)根据《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贴息拨付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琼金监函〔2021〕30号)要求,为最大程度避免出现贴息金额计算错误、借款人违规多领贴息等问题,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预备贴息数据审定工作。
(二)经办金融机构应当设置贴息专员经办贴息事务,更换贴息专员时应当设置3个月以上交接期。在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系统完善前,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在每月8日前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报送待审定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开展预备贴息数据审定工作。
(三)经办金融机构引导申请贷款的农民、涉农组织签署申请书;贷款结清后,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为农户申报贴息。除贴息整改、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退回、补充生产经营证明等特殊原因外,每年仅在年底安排经办金融机构补报一次贴息,一般不得跨年度补发贴息。
(四)本意见中,“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五)本意见中,“年度”是指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自2026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相关事项的通知》(琼金委办发〔2025〕34号)规定的农民和涉农组织,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
(八)本意见自2026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