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期3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自然资函〔2026〕796号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促进我省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2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优增量,规范管理矿业权设置出让

(一)依规合理设置矿业权。在我省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勘查、开采区块科学设置矿业权,未纳入规划的区块,不得设置矿业权。

(二)严格采矿权准入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设置采矿权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矿山环境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

门,有关乡镇、农场、林场及行业专家对采矿权设置进行综合论证,论证不通过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设置、出让采矿权。

(三)规范已有采矿权深部、上部勘查。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以及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上部进行勘查的,无需取得探矿权,但应当编制勘查实施方案报送省厅评审;经勘查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报省厅评审备案,省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且通过后可依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严禁采矿权人以探代采、未经批准越界探矿等。

(四)规范已有采矿权周边勘查。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申请进一步在已登记开采区域周边(不含深部和上部)勘查矿产资源,且符合国家战略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划定勘查区块,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

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或者矿业权合理设置等,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申请进一步开采已登记开采区域周边(不含深部和上部)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已探明资源储量达不到矿产地标准且与已设采矿权内矿体呈非连续分布的矿产资源)的,省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且通过后可依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

二、盘活存量,推动现有有效省级探矿权勘查开采

(五)实施采矿类。经评审备案探明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现有探矿权,经矿山环境风险评估后,地质勘查工作达到勘探程度,在确因国家战略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要以及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转为采矿权。

(六)整合处置类。经评审备案探明储量为小型规模的现有探矿权,与邻近(1公里范围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或探矿权属于同类矿种且采选冶条件相当,整合后探明储量达到中型规模及以上的,双方可以协商通过合作、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整合后,申请转为采矿权。

(七)继续勘查类。经评审备案探明储量为小型规模的现有探矿权,无法整合或不愿意整合的,可以解除保留状态,并申请办理探矿权许可继续实施勘查。继续勘查后探明储量达到中型规模及以上的,在确因国家战略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要以及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转为采矿权。

(八)继续保留类。现有探矿权全部或部分勘查区范围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可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外申请分设两个探矿权。其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探矿权,可申请继续保留,但不可开展勘查活动;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的探矿权,可按上述三种情形进行处置。

现有探矿权或经分立后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的探矿权均无

法按上述三种情形进行处置转为采矿权的,可申请继续保留探

矿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官网 日期:2026-07-21 有效范围: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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