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建议征集和研究论证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建议征集和研究论证办法》的通知

三府〔2026〕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建议征集和研究论证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人民政府

立法项目建议征集和研究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和研究、论证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和研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向有权机关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需求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市级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和研究、论证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对于市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涉及立法项目建议的,按照《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 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和研究、论证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工作及草拟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配合有权机关开展其他类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工作,并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立法项目建议的研究、论证工作。

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开展立法项目建议的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分为常态化征集和集中式征集两种方式。

常态化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是指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信件等方式,日常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提交的立法项目建议,或者由立法联系点、区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转交的立法项目建议。各区政府及其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定机构也可以根据日常工作需要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集中式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是指市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下半年以印发或者转发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相关文件的方式,向各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定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以及通过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第六条 各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定机构收到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相关文件后,应当结合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以及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等情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真研究或者论证立法项目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会议或者本部门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照文件规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法项目建议申报表》及相关研究、论证材料。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通过区政府或者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目的和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确有困难的,可以只提出立法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目的及理由。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立法项目建议后,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或者行业紧密性情况,将立法项目建议材料转交给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法定机构组织研究、论证。

第九条 对于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重点研究、论证下列事项:

(一)是否属于本市立法权限;

(二)是否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立法,是否为重大改革和重大决策急需立法;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否明确、解决问题的制度设计方案是否可行、立法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相关立法依据、参考资料是否充分,提交的立法草案文本初稿是否基本成熟。

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重点研究、论证下列事项:

(一)是否属于本省立法权限;

(二)是否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立法,是否为重大改革和重大决策急需立法;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否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案是否可行、立法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相关立法依据、参考资料是否充分。

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调整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需求的立法项目建议,重点研究、论证下列事项:

(一)是否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是否为重大改革和重大决策急需;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存在的风险是否明确,解决风险的措施方案是否可行;

(三)调法调规的依据、参考资料是否充分。

第十条 论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和智库成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利益相关方代表、立法项目建议提出者等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立法项目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市场公平竞争等内容的,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邀请相关企业代表参加论证时,应当合理确定不同经营规模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代表比例。

论证结束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论证的基本情况、与会人员的主要观点、论证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法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市司法行政部门转交的立法项目建议相关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认真研究、论证,并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采纳建议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立法项目建议申报表》及相关研究、论证材料;

(二)不采纳建议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不采纳的理由及依据材料。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相关文件对报送材料和时限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法定机构报送的不采纳立法项目建议的理由及依据材料,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理由充分和依据适当的,应当及时反馈;认为应当采纳立法项目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议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法定机构重新研究、论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立法项目建议申报表》及相关研究、论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立法项目建议申报表》及相关研究、论证材料开展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负责研究、论证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法定机构进行补正。

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立法项目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开展论证。

第十四条 对于立法项目建议是否立项存在较大争议的,负责研究、论证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法定机构及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团队开展专项研究并出具专项研究报告。专项研究报告应当明确是否立项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立法项目审查、研究、论证等基础上,确定符合立项条件的立法项目建议,并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属于市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根据轻重缓急和立法草案文本成熟程度等情况,建议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属于市级地方性法规或者上级立法权限的,按照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完成代拟稿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有权机关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论证报告、专项研究报告等材料,应当作为立法项目建议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立法项目建议符合市政府规章立项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优先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立法机关明确要求立法的;

(二)贯彻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

(三)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

(四)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迫切需要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

(六)其他应予优先考虑的情形。

立法项目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事项超越市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上位法已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足以作为本市工作依据,缺乏立法必要性的;

(四)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因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立法机关正在研究制定、修改相关上位法或者相关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第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储备库,并按照所涉领域、成熟程度等标准对储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立法项目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纳入立法项目储备库: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符合市政府规章立法权限、有立法必要但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建议、提案中涉及的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经论证认为有立法必要且可行的;

(三)因上级立法机关正在研究制定、修改相关上位法或者相关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未完成,仍有立法必要的。

入库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库每年调整一次,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监督一张网”平台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本办法开展立法项目研究、论证工作。

对于拒绝开展立法项目研究、论证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立法项目研究、论证工作的相关责任单位,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1日起施行。

日期:2026-02-06 有效范围: 海南 三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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