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卫健规〔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5日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
(四)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含在原户籍地领取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且从未领取过奖励金的,自迁入当月起计发。
2009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计发;达到规定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原户籍地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自户籍迁入后原户籍地停发奖励金的当月起计发。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申请。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的,需按要求上传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未办理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结合婚育以及收养情况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达到规定年龄后迁入本市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实申请人在原户籍地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是否在本市原单位领取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相关材料。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初审。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加具意见,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传所有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可以进一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确认。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材料的审核并加具意见。对不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疑点的,应当退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应当书面回复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通过,并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奖励对象有疑问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进一步予以核实。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奖励对象名单按季度汇总后,于每季度(3、6、9、12月份)的5日前上传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报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以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的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信息完成比对,生成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5.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本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当在收到确认通过信息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本人姓名、户籍地等相关信息。已通过数据信息比对、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等模式进行个人信息采集的,无需再到现场进行信息采集。
6.进展情况查询。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站上查询奖励金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四、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该季度的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市社保部门随养老金账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由市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奖励的变更及终止
(一)户籍市内迁移并迁出所在区的,奖励对象应当在迁移本季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与迁出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当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报告,并填写申请表,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奖励对象的亲属应当在奖励对象死亡后一个月内及时前往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
(四)每年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按照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的程序办理;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应当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进行指纹验证,已通过信息比对、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等认证模式进行资格认证的,无需再到现场进行认证。
(五)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生育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条件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报告,并填写申请表,自不符合条件情形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六)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信息系统内予以变更并上报。
六、部门职责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2.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3.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二)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奖励金使用总体情况。
2.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编制的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部门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部门奖励金专户。
(三)市社保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并负责代发奖励金。
2.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七、相关责任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奖励金的。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规定
(一)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奖励金发放。
(二)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五)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委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7〕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7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强调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而原《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深卫计规〔2017〕1号)已届有效期。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确保奖励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获得感,有必要对《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由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民个人为主体申请奖励金,不在奖励条件中限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但在第八点中规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以符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的规定。
(二)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奖励金发放。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2015年12月30日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时,取消了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即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2021年3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在答复我委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中亦明确,自《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订起,公民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三)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为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关怀关爱,让他们有更强的获得感,经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2022年8月18日,市政府七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我市户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四)增加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为方便市民利用网上办事的便捷,我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办理事项已纳入广东政务服务网平台,近年来,市民已在该平台顺利申办奖励金事项,此次修订予以明确以提高市民网上办事的知晓率。
(五)取消原办法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规定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变更)表》进行申请,相关计划生育及奖励金领取情况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20〕139 号)的文件要求,对原办法中涉及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由申请人户籍所在的社区工作站核实相关情况,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六)缩短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办理时限。根据深圳市2020年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调查评估迎检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两减一即”指标的通知》要求,为落实群众办事减时限、减跑动和即办率三个指标,经调研并确认,将原来奖励金申请、初审和确认共需20个工作日办结的时效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结。
(七)奖励金的资格确认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办理。
机构改革后,各街道撤销了计生科,计生的职能并入街道公共服务办或其它部门,故规定奖励金的资格确认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办理。
(八)在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中明确,已通过信息比对、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等认证模式进行资格认证的,无需再到现场进行认证。一是国家对“适老化”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以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新模式,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认证服务。二是群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多样化、人性化供给提出更高要求,由过去的“有没有”“够不够”变为现在的“舒心不舒心”“体面不体面”。三是目前我市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以刷脸认证为主,指纹采集已非必要环节,同时实现了认证延递服务,即退休人员一年内任一月均可认证,认证有效期顺延一年,并积极按国家、省的要求,依托大数据平台对待遇领取人员行为轨迹分析,动态判断生存状态,构建无感认证服务体系。
(九)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应当在迁移本季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报告;奖励对象死亡后,其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前往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注销手续。原办法规定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在本年度向社区工作站报告;奖励对象死亡后,其亲属应当三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原规定的时间过长,导致奖励金重发的现象时有发生,综合实际工作情况,改为在迁移本季度和死亡后一个月内向社区工作站报告,既能避免奖励金重发,也给予了申请人充足的办理时间。
(十)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人员,规定取消奖励资格,删除原办法规定的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健康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以及《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该内容进行删除。
(十一)根据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有效期为5年,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委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