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农〔2026〕284号
各市县(不含三沙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局,欠发达国有林场,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欠发达国有农场):
为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林业局
2026年5月2日
海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资金。帮扶资金实施期限暂定至2030年底。
第三条 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5个任务方向。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聚焦延链、补链、强链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优势突出、链条完整、业态丰富的县域农业(含农、林、牧、渔等涉农相关产业)主导产业;支持特色种养、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工、研学基地、乡村民宿等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支持市县依托当地资源禀赋探索发展联农带农成效显著、市场前景广阔的加工制造业、物流业、休闲农业、旅居康养、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等领域特色产业(含非农业产业);支持产业路、生产用电、调蓄水池、渠系配套、冷链仓储、产品展销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推广良种、良法、良机和运用水肥一体化等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省级帮扶资金可统筹支持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收购站(点)等产销对接,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各市县可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特色优势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帮扶群体,每年可从帮扶资金中安排跨省就业人员一次往返交通补助,可从省级帮扶资金中安排外出务工奖补和省内县外务工就业人员一次往返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按任务方向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便民桥、护坡、挡土墙、河堤、安全护栏等村(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其中,省级帮扶资金可统筹支持垃圾屋(亭)、污水处理、公共厕所、基本照明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市县在完成年度常态化帮扶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适当统筹各级开发式帮扶任务资金,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支持县域内的国有农场、林场(含华侨农场、林场)补齐道路、饮水、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对过渡期通过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严禁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本息、垫资或回购资产、重点帮扶群体识别监测预警等工作经费、中介费用(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除外),注资企业(含资金入股合作)、设立基金、光伏发电(农光和渔光互补除外)以及美化(如景观树、外立面喷绘)、亮化(基本照明除外)、“门墙亭廊栏”等形象工程,以及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如文化室、文化广场、非遗展厅、展览馆、党建墙)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中央帮扶资金安排要避免与其他渠道的中央财政资金重复,不得安排中央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市县履行的支出责任。帮扶资金不能用于购买各类保险。重点帮扶群体识别监测预警等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资金安排、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省和市县财政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年度帮扶资金,确保省和市县投入力度保持总体稳定,市县级投入情况纳入省对市县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各市县可围绕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工作,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不得用于第五条规定的严禁支出内容)等,与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
第七条 财政帮扶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开发式帮扶任务、以工代赈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通过因素法分配,测算指标和权重(详见附表)可根据市县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帮扶任务较重的市县予以倾斜支持,同时兼顾其他市县,推动均衡发展。因素法分配的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开发式帮扶任务资金可结合实际对市县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分配。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支持有项目需求的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市县。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通过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帮扶资金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省林业局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任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委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共同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负责商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帮扶资金涉及产业占比、产业奖补、就业补助、公益性岗位补助、“雨露计划”、贷款贴息、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以及项目管理(含尽职调查、提级综合论证、市县竞争立项产业项目评审规定、联农带农、项目运营和管护)等相关政策。
第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在省人大审查批准省本级预算后20日内(绩效评价奖励等需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分配资金的除外),或根据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10日内审核下达符合要求的帮扶资金。如未按时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可调整有关测算因素或根据掌握项目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下达。同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级使用的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其中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及时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确保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执行。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等最终收款人,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规范列支帮扶资金,帮扶资金应列“21305”科目支出。补助到人到户的资金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市县和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承担主体责任,对资金支出进度缓慢或未按时完成项目推进任务的市县和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省财政厅可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收回资金统筹使用,并对支出进度好、项目前期谋划扎实的市县和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二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批复,并督促落实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有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和省林业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要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原则上项目库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实际支出资金规模的1.5倍,确保有充足优质项目承接帮扶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
第十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农场、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市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等)审批并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要完成下年度项目入库审批及备案工作。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按规定报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省林业局审定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拟入库项目,可由省级或市级(仅限海口市和三亚市,下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并由对应的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做好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务、财务、资质等)。上述两类项目的具体限额标准及要求等由省农业农村厅明确。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以及多渠道资金来源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帮扶资金各年度建设内容及投入金额。
第十六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运营方案,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严格按照实施方案验收、及时做好项目资金报账工作;对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收益分配及风险防控等内容;对运营方案到位情况进行核实,推动项目如期投产运营。省、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选取一定比例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市县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资产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要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市县(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各市县(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可分别按照不超过2%、8%的比例从到县(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的中央、省级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省级帮扶资金可安排项目尽职调查支出。鼓励市县充分运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机制,探索通过村集体自有资金、村民合理付费、社会帮扶资金、投工投劳等方式,筹集村内户外的路灯、供排水、道路、公厕、污水处理设施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并积极统筹帮扶资金、其他资金加大投入,确保村级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本市县情况制定帮扶资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规〔2021〕10号)、《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琼财农规〔2023〕6号)、《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琼财农〔2022〕370号)、《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规范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琼财农〔2024〕1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3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附件
3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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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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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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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因素
(权重50%,各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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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因素
(权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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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权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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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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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式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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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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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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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村庄、受灾市县和农村人口数量或占比较多市县等予以倾斜支持,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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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度常态化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可用于对市县奖励、支持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的县级谋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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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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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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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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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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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发放劳务报酬金额、市县受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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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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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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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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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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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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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自治县及参照享受自治县政策的市县、散居地区少数民族聚居镇予以倾斜支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少数民族发展有关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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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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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任务方向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和常态化帮扶工作重点在
各年度资金分配时进行适当调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