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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12-26规定,保留。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登调查队,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工作部、财政局、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公共服务局、财政与审计局、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为缓解物价上涨对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9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二)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3.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

4.省要求统一启动。

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以省有关部门统一按月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联动方式

联动机制由全市统一启动或者中止。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完成发放,发放时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

(四)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测算方法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城乡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测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不足20元的按20元计算。

“我市月城乡低保标准”以威海市民政局、财政局正式公布的标准为准,“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正式公布的标准为准。

(五)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社会救助工作相关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市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分工协作、狠抓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联动机制执行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按月公布价格上涨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督导相关责任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统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统计;财政部门负责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三)优化工作程序。每月月底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当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分类梳理统计的保障对象数量(详见附件1)。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当月月底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将本单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本辖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汇总情况报当地政府(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详见附件2)。

(四)狠抓工作落实。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五)强化宣传解读。各区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全面解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重点宣传政府在健全落实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2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8日。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2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威海市价格临时补贴情况初步统计表

2.威海市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威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威海调查队

2022年2月9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22-02-09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2月24日,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98号),重新明确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启动和中止条件、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健全后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在继续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二)增加机制启动条件。在原规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3个启动条件基础上,新增“省要求统一启动”,也就是达到上述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三)提高保底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城乡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测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不足20元的按20元计算。

(四)缩短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完成发放。

(五)明确补贴资金来源。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来源: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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