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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2023年修订版】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孝感政发〔2018〕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集中修订。列入修订目录的文件应按要求推动修订工作,在修订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治围标串标、转标分标(以下简称“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和制度宗旨,服务孝感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招标主体责任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项目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承担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各招标人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招标项目入场登记前主动与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沟通,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开展招标,接受监督,对招标全过程和中标结果负总责。

(二)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依法通过自主委托方式确定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招标人应主动对接相关职能和专业技术部门,科学制定招标需求,对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进行审核把关。

(三)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招标。严禁招标人将同一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不得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搞先定后招;不得招小建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严禁场外交易,逃避监管;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违规事项。

(四)规范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提高潜在投标人最低资质等级要求,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的标准,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有效参与竞争。

(五)依法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招标人应严格按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有关部门应对市政府重点重大投资项目开辟招投标绿色通道,除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和规划方案批准外的非关键性前置手续容缺受理,限时补齐,提高效率。招标人应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承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补齐相关手续,未补齐相关手续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六)依法执行招标流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工作要求和招标流程开展招标活动,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按规定使用综合监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在法定时间内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积极配合投诉调查处理和案件查办,不得泄露已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二、深化招投标诚信管理

(一)实行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基本信息自助登记系统,公开企业信息核验流程和企业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凡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企业,需通过孝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传企业证照、人员等有关基本信息,完成信息登记和公开。

(二)强化企业信用应用。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企业出具以下文件:投标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是否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投标企业近三年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处罚的承诺;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事前信用承诺等,加强信用信息应用。

(三)实施报名企业约谈制度。对市政府重大、重点投资项目,招标人可在资格审查或开标前,组织所有报名企业约谈,开展法规宣讲和警示教育。

(四)推进交易信息公开。全面构建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等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孝感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实时发布。公开透明配置公共资源,及时发布全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依法及时予以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

(五)引导企业诚信投标。项目负责人应携带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开标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招标人在开、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身份核验。投标企业应随同投标文件递交诚信投标承诺书。凡查实有参与“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纳入诚信黑名单,依法处罚,一定期限内禁入孝感招投标市场。

(六)严格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不收取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鼓励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投标企业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缴纳的,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的,应由投标企业开设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应由具备资格的保险公司出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以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加强评标定标管理

(一)完善评标评审办法。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和调整评标评审办法,合理设置企业诚信等级、信用、合同履行的分值权重,如评分结果相同,社会责任和税收贡献优先。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实施无关的要求,不得对投标人设定高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和业绩条件;对无统一评标评审办法的项目,推荐使用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招投标通用示范文本。

(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建管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加强评标评审专家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考核,建立动态清退机制。

(三)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从市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级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招标人可在行政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湖北省专家库或其他地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可以选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三分之一的招标人评委,但不得担任主任评委。

(四)稳妥开展评定分离试点。进一步厘清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稳妥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和探索,推动评标由定量评审逐步向定性评审转变,发挥评标委员会专家咨询和决策参谋的作用;推动由评标委员会定标向招标人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发挥招标人在定标环节的决定性作用。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制定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

(五)规范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或提供同资金额的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至项目竣工结算日。

四、加强部门联动监管

(一)实行综合监管与行政监管“双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招投标平台运行监管和服务以及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市发改、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经信、商务、国土、国资、卫计、审计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强化标后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对“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施工过程监管。行政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禁中标人将施工项目违法分包、转包,要加大核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等人员到位情况,严厉打击项目建设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项目班子变更。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履职期间原则上不能更换,如特殊原因需更换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招标人,并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公司人员,且不得低于投标承诺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四)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会同行政监管部门,不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以执法检查促政策落实、促问题整改,检查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要强化代理业务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严厉打击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不公、透露保密信息、提供非法咨询、提供“四标”便利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评审活动监督。依法查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收受他人好处、透露保密信息、诱导其他成员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信用信息管理

(一)落实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做出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纳入承诺对象的招投标信用记录。

(二)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信用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和应用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诚信黑名单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量化管理办法》进行记分管理。行政处罚信息一律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网站同时公告,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市场信用环境。

(四)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评标中的查询和应用。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失信企业、失信个人进入孝感招标投标市场。

(五)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招投标运行情况研判分析机制,对涉嫌违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公安、审计等部门介入调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对经查实的虚假恶意投诉,应予以通报,并依法纳入不良行为信用管理。



附件:《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责任清单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修订: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孝感政规〔2023〕1号)予以修改。
(一)将“一、全面落实招标主体责任(二)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招标人应当依法通过自主委托方式确定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修改为“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通过自主委托方式确定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

(二)将“二、深化招投标诚信管理(二)强化企业信用应用”中“投标企业近三年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处罚的承诺”修改为“投标企业近三年(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以来)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处罚的承诺。”

(三)将“二、深化招投标诚信管理(四)推进交易信息公开”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外。”

(四)将“二、深化招投标诚信管理(五)引导企业诚信投标”中“一定期限内禁入孝感招投标市场”删除。

(五)将“四、加强部门联动监管(一)实行综合监管与行政监管‘双监管’”中的“建设”“国土”“卫计”分别修改为“住建”“资规”“卫健”。

来源:孝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12-21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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