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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源头管控严查违法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版】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源头管控严查违法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孝感政发〔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从源头加强违法用地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土地违法源头管控严查违法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职责,落实违法用地处罚责任,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实现减少违法用地存量、严控违法用地增量工作目标,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全力构建政府主导、城乡一体、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从源头管控违法用地行为的工作新格局。

二、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违法用地查处和整治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特别是各类违法占用耕地甚至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以及违法占地建别墅等。

三、工作机制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的防控、拆除整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执法巡查、违法用地案件查处的指导、监督、举报受理、考核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积极参与配合。

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建设拆除现场秩序,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从严从快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审判,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环保、卫健、文旅、教育、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土地违法用地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

供电、供水、供气企业不得向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和利用违法用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土地违法行为的,在打击整治违法用地行动中履职尽责不力的,失职渎职的,徇私舞弊搞利益输送的,监察机关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举措

(一)抓好预防发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层层压实土地巡查主体责任,夯实基层基础,筑牢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用地行为,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巡查管控。

孝感市城区和县(市、区)城区,凡城市规划行政执法职责集中划转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为节省行政资源,对违法占地行为主要依托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开展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抽调人员联动巡查,并形成协调配合机制。

对城市规划行政执法职责未划转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违法占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执法队伍开展巡查。原则上各县(市、区)城区巡查人员不少于20人,乡镇巡查人员不少于10人,人员不足的地方,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统筹、调剂、聘用等方式解决。村委会每天必须至少安排1名村干部开展巡查。

全市各级巡查队伍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全域、全天候巡查。巡查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对经劝阻仍进行违法建设的,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在城区发现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要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巡查考核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积极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

(二)坚决依法制止。

对于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督办、部门抄告的违法用地行为,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下达责令停止施工法律文书后仍不停止施工的,及时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违法施工场地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三)加大处罚力度。

对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认定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进行项目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其他情形在其他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进行项目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限期自行拆除。

2.依法坚决强制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经催告又不履行拆除决定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强制拆除,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强制拆除的,除要求违法用地建设业主承担拆除费用外,还要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加强追责问责。

1.实施“一案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每起重大违法用地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用地案件,要既查处事也查处人,既查违法事实,也查决策过程。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案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2.对各级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在违法用地管控、处置中组织、督办不力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现、上报不及时,制止不力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监管不力、移交不及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处置不力的,依纪依规严格倒查追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3.国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管控、处置中,履职尽责不力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4. 对从事违法用地建设活动的,以及为违法用地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联合惩戒。

(五)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用地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建设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举报电话: 12336,0712--2319552。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3日





修订: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孝感政规〔2025〕2号)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源头管控严查违法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孝感政发〔2019〕7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三、工作机制(二)明确部门职责”中的“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审判,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三、工作机制(二)明确部门职责”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土地违法行为的,在打击整治违法用地行动中履职尽责不力的,失职渎职的,徇私舞弊搞利益输送的,监察机关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土地违法行为的,在打击整治违法用地行动中履职尽责不力的,失职渎职的,徇私舞弊搞利益输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四、工作举措(二)坚决依法制止”中的“并抄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违法施工场地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删除。

(四)将“四、工作举措(三)加大处罚力度1.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中的“乡镇党委政府”修改为“乡镇政府”。

(五)将“四、工作举措(三)加大处罚力度2.依法坚决强制拆除”中的“对强制拆除的,除要求违法用地建设业主承担拆除费用外,还要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删除。

(六)将“四、工作举措(四)加强追责问责”中的“4.对从事违法用地建设活动的,以及为违法用地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联合惩戒”修改为“4.对从事违法用地建设活动的,以及为违法用地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惩处”。

(七)将文件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人防办”修改为“国动办”。

来源:孝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5-13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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