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孝感政规〔202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3部规章及124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21年7月2日,六届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订和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一、二。
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施行。修订目录中未集中修订的文件,由文件实施单位按照制定程序重新起草、报送市政府审议,在修订前,该文件继续有效,但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内容,不予执行。对列入修订目录的6件文件,作集中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8〕6号)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九条中“应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从事政府投资相关业务,并建议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修改为“依照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工作的实施意见》(孝感政规〔2018〕7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三部分工作机制(二)明确部门职责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建设拆除现场秩序,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从严从快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建设拆除现场秩序,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依法处理”。
2.将第三部分工作机制(二)明确部门职责中“供电、供水、供气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工地和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服务”、第四部分工作举措(二)依法制止中“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气”删除。
3.将第四部分工作举措(四)责任追究中“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联合惩戒”修改为“依照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三、对《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8〕14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中“应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从事政府投资相关业务,并建议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修改为“依照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孝感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9〕5号)
【已被《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 废止】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中“应当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修改为“优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五、对《孝感城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孝感政规〔2019〕6号)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2.在第十条第一款中“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后增加“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将原第一款中“养犬登记遵循便民原则,城管部门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养犬人居住区域定点开展养犬登记,为已实施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发放登记证(犬牌)”作为第二款。
3.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携犬外出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只牌并采取系犬链(绳)牵引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六、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孝感城区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代缴的通知》(孝感政办电﹝2017﹞64号)作出修改
删除“三、征收方式”中“并申请相关部门将其纳入‘信用中国’管理系统,列为‘失信人’”的规定。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