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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孝感政规〔20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等要求,现决定就列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孝感政规〔2019〕1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两个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孝感政规〔2020〕4号)修订目录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孝感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细则》(孝感政办函〔2016〕34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统一经营。”修改为“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市人民政府委托湖北澴川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并将文中其它“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统一修改为“湖北澴川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利用城市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经营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其有偿出让。”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孝感政规〔2016〕1号)【已被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 废止】作如下修订

将第3部分第7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按季征收起点调整为按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并删除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孝感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7〕15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未细化的项目经费中预算切块集中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审批方式由“市直各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修改为“市直各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将第十条人大审议通过后申请追加预算的程序由“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申请,确需追加的,统一由市财政局受理并提出意见,每季度报市政府集中研究。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常务副市长审批拨付。”修改为“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申请,确需追加的,按照‘先审定事项,后申报经费’的原则,部门提出申请,先报市政府审定事项,再向财政部门申报追加经费,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明确和细化资金使用效果。财政部门审核提出经费额度及列支渠道意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拨付。”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本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由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单位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借款,但发生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需要临时性资金周转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借款,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以省政府为主体,在法定限额内发行,再转贷给地方的财政性资金。债券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债务办)根据省转贷下达的债券资金额度和用途,提出安排方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孝政发〔2000〕26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企业应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及时调整本企业工资水平。”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删除第十八条。

五、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孝感市区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意见》(孝感政办发〔2013〕56号)作如下修订

(一)在市直征管范围第三项后增加“四是湖北澴川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税收”。

(二)将“税收征管权限的确定”第2点修改为“老城区房地产税收处理。房地产相关税收,属老城区范围内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全部缴入孝南区金库,纳入市直下放收入基数。”

(三)将第三部分配套措施及其他事项,第四项中“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修改为“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六项中“由市地税局槐荫分局、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和孝南区地税局分别派人参加征管专班,共同做好市区建安房地产税收征缴入库工作”修改为“由孝感城区各征管单位共同做好市区建安房地产等行业税收征缴入库工作。”

六、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孝感城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孝感政规〔2017〕3号)【已被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 废止】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一部分“明确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各方责任”第三点“业主委员会”中“定期在小区醒目位置公告业主缴费情况”。

七、对《孝感城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孝感政规〔2019〕6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改为“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构成侵权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对《孝感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孝感政发〔2006〕5号)作如下修订

在第三条最后增加“无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的区域,由属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

上述集中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有关机构职责的,按照《孝感市机构改革方案》由继续履行该职责的机构承担。《孝感市机构改革方案》未涉及的机构职责,按照国家、省关于机构改革职责的规定,由继续履行该职责的机构承担。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来源:孝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3-15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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