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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修订。列入修订目录的文件应按要求推动修订工作,在修订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孝感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行为,加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中心城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但属于雨水调蓄池、综合管廊、市政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

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地上土地使用权人在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

第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发改、房管、人防、公安、城管、环保、文物、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六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规划条件,明确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主导功能)、建筑面积等规划内容。

第七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性地下空间用地以及同一地下空间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地下交通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附属的经营性地下空间用地,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第八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或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地下一层划拨价款按照对应地表划拨价款(若对应地表未确定划拨价款,则按征地成本计算)的30%确定;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的一半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收取划拨价款。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30%收取;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的一半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三)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起始(拍)价参照前项的规定确定;其中连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起始(拍)价与地表部分一并计入起始(拍)总价。

第九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确定。

连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第十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按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登记后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属于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规划批准的实际用途。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的独立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连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一)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据发改、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二)不能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连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供地对象为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孝感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责任清单


来源:孝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02-22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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