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7日
孝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流转机制,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法〔2011〕28号)、《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共有产权,是指公租房产权人将公租房的部分产权出售给保障对象,并按照产权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公租房产权。市级(包括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政府持有产权的公租房实行共有产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公租房共有产权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市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实行共有产权,在对房产进行处置时,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租房共有产权的具体方案。具体方案应包括公租房房源基本情况、申购对象、申购程序、出售办法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后施行。
第六条 公租房部分产权出售价格动态确定,由价格认证部门按照拟出售公租房出售时同期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降低15%左右核定。
第七条 申请购买公租房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2〕2号)规定的保障对象条件;
(二)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
(三)连续租住满三年。
第八条 保障对象首次购买公租房的产权份额不得低于50%。自首次购买产权3年内,保障对象可以按首次购买价格分次继续购买剩余产权份额;满3年后继续购买的,购买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保障对象购买公租房完全产权后,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保障对象应缴纳公租房共有份额部分的税费,符合减免条件的,按规定实行减免。物业服务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公租房使用人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保障对象和政府产权持有人按共有份额比例缴纳。
第十条 政府产权持有人应当于签订出售公租房产权协议后90天内,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公租房共有产权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共有产权住房”、土地使用权类型及保障对象持有的产权份额。
第十一条 公租房属划拨用地的,出售部分产权时,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由政府产权持有人一次性补交出售公租房全额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出让用地。
第十二条 公租房售价款扣除补交土地出让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有关税费等费用后,缴入同级财政,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租赁期内购买公租房部分产权的保障对象,应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未购买部分的租金。经动态复核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应按市场价格缴纳未购买部分的租金,也可选择按复核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购买剩余产权,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按原配售价格回购。
第十四条 在公租房共有权属期间,保障对象因治疗重大疾病等急需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可按原配售价格回购,同时按规定向其提供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在取得共有产权公租房完全产权前,不得擅自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经营,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其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公租房有关管理部门、公租房政府产权持有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期5年,自2017年1月5日施行至2022年1月4日止。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