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竞技体育奖励规定的通知
孝感政规〔202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竞技体育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1月2日
孝感市竞技体育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激励体育个人和集体在国际国内体育大赛上勇攀高峰,为国争光,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激发全市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体育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鄂体〔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竞技体育的市级奖励工作。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竞技体育比赛奖励管理工作。
市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竞技体育比赛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奖励范围和奖励对象包括:
(一)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青奥会、学青会、智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孝感籍运动员、相关教练员和辅助人员。
(二)在省运会、省年度锦标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孝感代表团(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
(三)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三线队(省体校、省直业余体校)、国家级(省级)高水平训练基地、市体育艺术学校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教练员(体育教师)。
第五条 个人贡献奖励标准:
第六条 教辅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个人贡献大小制定分配方案,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辅助人员属于社会体育培训机构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
第七条 孝感籍运动员入选中国代表团、湖北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全运会、亚运会决赛阶段未获前八名的,每人给予参赛奖励0.3万元。
第八条 参加省运会和省年度锦标赛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棒垒球),主力队员按第五条个人名次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非主力队员按第五条个人名次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励。主教练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助理教练员和辅助人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参加全运会、省运会群众体育类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对获得前三名的群众体育类比赛项目分别按照1万元、0.3万元、0.2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于向省高水平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按照省奖励标准1:1进行配套奖励。奖励对象以省人社厅和省体育局发文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向省三线队、省直业校、国家级(省级)高水平训练基地、孝感市体育艺术学校输送运动员且运动员在接收单位训练满半年的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对象以接收单位录取通知书和在训证明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对参加足球世界杯、篮球世界杯、排球世界杯、网球大师赛等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单项体育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孝感籍运动员,参照奥运会相应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世界锦标赛、青奥会等重大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输送单位申请记功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同一名运动员同时获得2项以上奖项、同一名输送教练或启蒙教练带训的2名以上运动员同时获奖的,按相应标准予以重叠奖励。
第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等规定受到处分,将酌情减发奖金,直至取消和追回奖励。
第十六条 本奖励规定经费由市体彩公益金和市财政预算分别列支解决,市财政解决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赛事奖励,其余奖励由市体彩解决。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据实安排奖励经费。
奖励标准和范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规定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孝感籍运动员是指代表孝感进行运动员参赛资格注册的运动员。
本规定所称教练员包括主教练、助理教练员、启蒙教练、输送教练,主教练是指负责队伍、技战术、人员安排的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是指协助主教练开展参赛工作的教练员;启蒙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发现、指导获奖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达半年以上,并将其向孝感市级体校输送的教练员(体育教师);输送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带训达一年以上并向省级及以上运动队输送的教练员。辅助人员是指领队、后勤保障等相关人员。
本规定所称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是指首发上场队员,代表着球队的最高水平,由教练员据实确认名单;非主力队员是指参加比赛的其他队员。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孝感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孝感政规〔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