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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孝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孝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立足基层的困境儿童保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数量明显减少、困境程度明显减轻、成长环境明显改善。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分类保障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要针对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监护和安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分类保障措施,努力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风险、生活有保障、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

1.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坚持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同步联动调整、公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一定抚养能力但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其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儿童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做好其他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孤儿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2.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3.加强基础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对于幼儿园、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学生,要落实资助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4.加强监护责任保障。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机关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或代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收养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依法开展儿童收养登记,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抚养监护。(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5.加强福利服务保障。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强抢救性康复救助,建立地方政府专项补贴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加强关爱保护保障。要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增强困境儿童的法制意识,预防困境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根据实际情况为困境儿童提供行政保护、司法干预、替代照料、教育帮扶、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保护服务。坚持“谁发现、谁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去向不明、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属于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委托监护人;对属于失踪、失联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将其安置到救助保护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保护;对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有效保护,并协助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对组织、强迫、教唆流浪未成年人乞讨和违法犯罪的幕后操纵者、组织者要予以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7.加强成年后持续保障。困境儿童成年后,在继续就学及就业、住房、安置等保障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使其尽快步入社会、融入社会、回报社会。要强化孤儿成年后就业帮扶,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孤儿成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相应补贴政策。优先资助农村孤儿危房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孤儿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建委)

(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提升基层工作能力,着力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为支撑、部门联动为依托、群团组织为纽带、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工作网络机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局、司法局、人社局、卫计委、公安局、工会、残联、房管局、关工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要依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指导儿童福利督导员和儿童权利监察员开展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民政、教育、司法、人社、卫计、公安、残联等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妇女主任担任(兼任)的儿童福利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城建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关工委)

2.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救助、维权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妇联要大力推进儿童之家创建工作,发挥村(居)委会和基层妇联组织的作用,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教育、司法、卫计、人社、房管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计和公安等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关工委)

3.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三)加强阵地建设

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等,是开展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阵地和重要载体。各地要统筹整合各方资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方面的需要。要统筹发挥好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工、青、妇、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作用,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困境儿童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儿童福利工作人员、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基本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大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和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城建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关工委)

(二)明确部门职责。要充分发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作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各方责任,发挥联动效应。民政部门和妇儿工委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与教育、司法、人社、卫计、公安、房管、残联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各层级、各部门工作衔接顺畅,避免出现环节遗漏、失位缺位。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困境儿童关爱帮扶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城建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关工委)

(三)健全工作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结合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进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调研摸底,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实行跟踪随访制度,动态掌握困境儿童生存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立困境儿童发现报告制度,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及时采取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关工委)

(四)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统筹各级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建立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支持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慈善资源积极参与,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财力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强化督办落实。各地要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督查,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城建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关工委)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推动政策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增强全社会儿童优先和儿童权益保护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城建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关工委)

附:重点任务分工





来源:孝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08-29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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