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孝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改善我市城乡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发生,推进健康孝感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包括城乡环境卫生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群众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全民健身推进、烟草控制、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建设等内容。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遵循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统筹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五)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孝感市爱卫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确保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按有关规定安排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投资。
(二)市卫健委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及各类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开展卫生城镇、卫生单位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抓好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加强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解决好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监督和技术指导。
(三)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加强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筑工地做好围场作业、文明施工,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和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及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管理。
(四)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城市的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加强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区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全市公园绿地管护和执法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车船、车站、码头、港口的卫生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开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控制、控制吸烟工作;协助做好重大疫情发生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防护,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经营者做好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对餐饮业、食堂等食品卫生和食品流通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加强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药品的储备。
(八)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指导监督农田、畜牧养殖场等场所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与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督促学校加强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堂卫生、控烟、病媒生物防制、环境卫生等工作。
(十)市委宣传部、孝感日报社、孝感广播电视台负责加大爱国卫生知识及健康教育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加强舆论监督,督促爱国卫生及卫生法规的实施;动员志愿者广泛参与爱国卫生志愿服务活动。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工作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评估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加强协调,动员社会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推动落实科学防控制、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具体工作人员,配备卫生设施,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
第十条 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卫会应当组织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饮用水安全保障、城乡厕所建设、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源头减量措施,实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街道)转运、县(市、区)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改善水环境,建立从水源地保护、自来水生产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监管体系,强化水质检测监测,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城管等部门应当将农户无害化厕所、农村公共厕所、城镇公共厕所、交通厕所和旅游厕所等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以及景区、公路、车站等专项规划,采用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加强城乡厕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根据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疾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全社会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工作,所在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落实病媒生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所采取的防治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禁止使用违禁、伪劣药物和器械,保障群众身体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要求的标准范围之内。
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杀灭病媒生物等有害生物所需的药械费用,由受益者或单位负担;受益者或单位不明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健康检查,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积极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发布公益健康广告,传播卫生健康科普知识,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内吸烟,并设立醒目禁止标志。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计划,发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单位广泛参与卫生创建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建设,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孝感”建设。
第二十五条 爱卫会应当采取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即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监督、检查和指导落实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生督查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单位,由同级爱卫会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已授予卫生先进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